婚内监护权纠纷案!夫妻分居期间,丈夫抱走哺乳期女儿10个月……
“就是在我的潜意识中
我可能觉得他没有这么狠
我觉得他可能就是吓唬吓唬我
【资料图】
毕竟那会儿带孩子还挺累的”
夫妻分居,丈夫抱走哺乳期孩子
河北省保定市的张华(化名)和丈夫李樯(化名)是初中同学,2019年,在亲友的见证下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两人因为彩礼问题出现了矛盾。张华说,结婚后李樯家里总是以各种理由向他们借钱,她认为这是在变相地要回彩礼钱。李樯却表示实际情况是张华偷偷把钱都给了娘家。除此之外,两人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大不相同,经常因为琐碎的小事冷战。
2020年11月,女儿芳芳(化名)出生了,但孩子的到来并没有调和夫妻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张华觉得与其相互折磨不如早点了断,于是在2021年4月向丈夫提出离婚并开始分居。尚在哺乳期的芳芳跟着张华,由张华的母亲帮着看管。
随后,两人前往河北省定州市民政局申请离婚,没想到丈夫李樯在离婚冷静期过后就反悔了,婚没有离成。更让张华没想到的是,2021年7月7日,张华的母亲带着芳芳在楼下遛弯儿,李樯和芳芳的奶奶突然出现,以带孩子去附近买吃的为由将芳芳抱走了。
张华的母亲在原地等待,可迟迟不见芳芳奶奶将孩子抱回来,她察觉出不对劲,赶紧四处寻找却不见孩子的踪影。
母亲苦苦争夺孩子抚养权
八个月的芳芳被强行抱走断了母乳,这让张华担心不已。
关于抱走孩子,张华和李樯各执一词。张华说,孩子被抱走后,她多次拨打丈夫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询问孩子的消息从没得到过回复,婆婆也将她的微信拉黑了,多次去李樯老家找孩子也一无所获。李樯则表示,当天他们带孩子去买东西,回来后发现房子门锁换了,因为找不到张华和她的母亲,这才将孩子带走。此前,他和张华商量过将孩子带回老家抚养,但张华反悔了,还带人去他们家里打砸物品。后来他也试图联系过张华来看孩子,可是根本联系不上。
2021年7月20日,张华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想通过离婚诉讼获得孩子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不存在根本矛盾,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张华还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婚内监护权纠纷诉讼。2022年3月,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樯是合法夫妻,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虽然张华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但没有证据证实李樯未抚养、保护好孩子,据此驳回了张华的诉讼请求。张华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将案件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
二审法官发现,此案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问题,具有特殊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2022年5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樯通过网络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张华作为上诉人指出,李樯的行为剥夺了其作为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同时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樯希望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他抚养。
庭审当天,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而是与合议庭成员认真研判案情。承办法官霍丽芳庭长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李樯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接走,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他们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2022年7月1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李樯及母亲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诉人张华与被上诉人李樯的婚生女芳芳送交上诉人张华,暂由上诉人张华直接抚养。被上诉人李樯每月最少可探望婚生女芳芳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这起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不仅对抢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评价,还直接针对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作出裁判,在法院判决中是一次创新和突破。
普法时间
Q1:
这起案件已经告一段落了,但是它很特殊,因为两口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觉得这个判决会对其他类似纠纷事件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呢?
A1:
这个案子针对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对直接抚养的这个问题作出了判决,但是监护权应该还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的。此案比较特别的地方就是父母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干涉这种情形下的婚姻家庭生活的。但是现在他们有了矛盾纠纷而且还藏匿起孩子,侵犯到孩子的成长权益,所以法院作出了强制性的判决,要求把这个孩子交给母亲。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婚姻家庭生活当中,如果说侵犯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侵犯到父母一方的监护权行使的话,那么法院也会出手。
Q2:
如果张华和李樯感情无法修复,他们离婚了,那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可能还会产生纠纷,那么之前这个抚养权的判决会对之后的纠纷产生影响吗?
A2:
我们讨论离婚时子女抚养的问题,一个核心原则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个原则本身需要综合考量在离婚的那个时点各自的状况,包括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包括孩子本身的意愿和今后的生活、学习安排。但是此前发生过的事情其实是有助于法官去判断这种教育主体是一种什么样的教育方式、教育理念。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