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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资讯:修前说2000,修后要7000!遭遇悬殊修车费,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10 10:42:45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资料图】

二手车商声称车辆在保,购入后发现竟已脱保一年多,只能自掏腰包补税费;车辆剐蹭后,修车钱预估2000元,修车后维修费竟猛涨至7000元……你在买车、用车的过程中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糟心事”?

在《2022年福州市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两个相关案例。我们一起看看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处理。

案情一:

购置二手车税费起争议

2022年3月14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22年3月4日通过微信聊天向福州市仓山区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工作人员咨询购买二手车,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辆二手多用途乘用车,声称车辆“保险年检到明年5月”。3月5日,陈先生在该服务部的介绍下,与原车主代理人签订了《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项为4.1万元。

然而,支付购车尾款后,陈先生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查询原车主办理的车辆保险,被告知该车的原车主从2021年就已脱保,致使其一次性缴纳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及税费3511.55元,其中原车主脱保一年补交的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补交一年交强险950元,共计1694.12元。

随即,陈先生联系该服务部工作人员及原车主代理人,但双方一再推脱责任,称与其无关。在与该服务部交涉未果后,陈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服务部赔偿其为此额外缴纳的保险及税费1694.12元。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陈先生认为,该服务部直至车辆交付都未告知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致使其承担了额外的保险及税费。

该服务部负责人表示,是由于前期库存车信息录入有误造成的,同时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将“今年5月”说成“明年5月”,并非有意误导消费者。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服务部在为陈先生提供二手车中介服务时,告诉了与实际并不相符的车辆保险信息,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后经过测算,陈先生实际多交的费用约900多元,其中补交的税费720元,滞纳金24.12元,2022年3至5月交强险约158元。最后,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该服务部一次性赔付陈先生720元,陈先生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评析:

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为该服务部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相符的保险年检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并完成交易,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因此消费者要求该服务部作出赔偿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提醒:

鉴于二手车均为非标品,各车情况均不相同,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购置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最好实地看车试车,现场检查车身外观有无磕碰,发动车号、车架号有无磨损㾗迹,关键部件质量如何,车辆行驶里程具体数值等,必要时可邀请有经验的老司机或专业人员陪同验车,并查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税讫证明及车辆年检证明、车辆保险单等证件,方便的话可向保险公司询问车辆维修及出险记录。对于销售人员承诺的事项,应留存证据并要求写入车辆买卖合同,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中介人员在向消费者推介二手车前,应对相关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实,不得为了促成交易而向消费者作虚假表述或提供容易产生误导的信息,否则中介机构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二:

车辆维修产生高额费用

2022年5月31日,消费者温先生投诉称,其于5月24日驾驶车辆在晋安区金鸡山隧道口与同向车辆发生刮擦,第一时间拨打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通知出险。

随后,某品牌4S店售后维修人员及保险公司理赔员先后到达现场。温先生向理赔员出具了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等相关资料,理赔员未对理赔范围进行说明,只是在勘查定损并与4S店工作人员商量后,告诉温先生“与你没关系了,等车修好通知你取车”。

由于担心维修费超过5000元,成为一般人心目中的“大修”,影响今后车辆二手交易价格,温先生还特意询问了维修费用,4S店工作人员告知,约2000元即可修复,于是温先生就将车辆交由与保险公司合作的4S店进行维修。

然而,5月29日,温先生接到4S店电话通知,说车辆已修好了,维修费合计7000多元,且进行保险理赔时发现车辆没有投保车损险项目,因此维修费需由温先生自行承担。温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涉嫌强制消费,于是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在联系4S店及保险公司后,工作人员指出保险公司及其理赔人员在温先生配合提供保险单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未能对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及保险单据进行全面核实、准确定损,及时发现并告知温先生的车辆不在理赔范围,并且在知晓事故车辆需更换重要部件,实际维修费用超过现场定损金额后,也未及时通知温先生并征得其同意,直到车辆修好后才由4S店告知消费者需自行支付维修费7000多元,保险公司上述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调解,温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3000元,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和4S店分担。

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勘查时未发现并指出该车未办理车损险,不在保险理赔范围,而且车辆查勘定损也不到位,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维修金额不高且保险可以理赔,就将车辆交保险公司合作的4S店进行维修,没有另外选择送他处维修;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知晓重要部件受损需更换,定损项目及金额要作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及4S店没有事先通知消费者并征求其同意就进行维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权,拒绝保险公司及4S店的强制消费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提醒: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为车辆投保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经济条件、风险接受能力等,向专业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合理规避车辆驾驶可能带来的损失,切勿为了省小钱而最终却花了大钱。同时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了解车辆所投的保险,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做好勘验理赔及定损确认。

保险公司要完善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事故车辆信息泄露,同时规范查勘定损、维修推荐、核损赔付等服务程序,及时告知消费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以及定损项目、修复方式、配件类型、维修价格等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确保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切实提高保险行业服务水平。

本文为海峡都市报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编辑: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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